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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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4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期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判決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2、《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鑒定的期間不記入辦案期限。
六部委關于《刑訴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3條: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它鑒定時間都應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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